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3-00036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3〕118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和《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1〕3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原单位批准(同意)辞职和被辞退后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并按规定参加宁波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辞职、被辞退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和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其中根据甬政〔1995〕22号文件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实际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以前的工作时间按上述办法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以后的工作时间,按实际缴费时间确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三、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四、上述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人档案记载、《辞退证明书》等原始证明资料,对其辞职或被辞退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进行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