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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工伤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10-14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20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4-0027
发文字号: 甬劳社工伤〔2004〕211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浙 江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请示》 (萧劳社险〔2004〕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