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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装假指问题的批复
来源:工伤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12-27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21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4-0028
发文字号: 甬劳社工伤〔2004〕235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奉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装假指的请示》(奉劳社〔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残后安装辅助器具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因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前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依据是,是否为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如确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予鉴定确认。如非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劳动鉴定委员会则不予确认。

某职工因工伤残,拇指食指远侧关节离断,是否应安装假指,应由其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如对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确认;仍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