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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来源:工伤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08-16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17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4-0019
发文字号: 甬劳社工伤〔2004〕169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区)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已与部分医疗机构签订了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要按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遵守有关工伤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可以解除其服务协议。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doc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