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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10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21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4〕171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向企业退休(职)人员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的范围对象
(一)按规定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和支付生活费待遇的人员;
(二)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保养人员。
二、发放的标准和时间
发放的标准和月份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当年企业职工中一般工作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执行;今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7-10月)。每年发放月份期间新增及死亡人员按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对应月份发放。
三、资金安排
1、按规定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和支付生活费待遇的人员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每人每年200元从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安排并按年拨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市本级(含江东、江北、海曙、科技园区)财政安排如下:⑴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先从市本级国有资产存量资产或收益中列支(暂定3年);⑵区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软管理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按各区实际享受人数由区财政安排。
2、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保养人员所需资金从专项统筹经费中全额列支,专项统筹经费的缺口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补足。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统一按照本市规定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资金安排要求执行;
2、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尽快落实,落到实处。
3、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认真听取研究相关群体的意见反映,认真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本意见从2004年7月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