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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5-00009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5-0011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5〕107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工致残并已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并已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规定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手续由原单位或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向定期伤残抚恤金发放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
二、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人员从核准提前退休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待遇停止发放。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按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省市规定办法调整,并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前,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关于伤残津贴标准调整的优惠政策。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险〔1998〕126号)有关规定计算,其缴费年限和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以退出工作岗位时间为准。其中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办理提前退休时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基本养老金。
四、提前退休人员因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的,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按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享受相关待遇。
五、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六、办理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手续次月起可享受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领取伤残津贴职工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加强业务联系,切实做好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工作。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