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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1-00021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2-0025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12〕237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原按《关于明确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人员能否同时享受非统筹待遇问题的批复》(甬劳社老〔2005〕73号文件)规定选择享受一种待遇的人员,选择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11年10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选择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在其本人将原已退还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交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从2011年10月起按原缴费档次对应的待遇标准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2011年10月之前待遇不再补发,今后按规定调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