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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 (费款所属期)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有关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款项。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三、本通告涉及有关文件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 nbhrss.gov.cn)查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