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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 来源:社保局
  • 发布时间:2017-03-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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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在甬高校(技校)、市直属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已在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健康体检实施的有效时间内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均可参加健康体检。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为两年一次,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和儿童一年一次。 

      二、体检时间 

      2017年健康体检从3月15日开始,至2017年12月底全部结束,逾期未进行体检的视作放弃。 

      三、体检项目 

      健康体检项目根据受检人群分别设置。 

      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对象分为成年居民(含60岁以上老年人,下同)、高校(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儿童和未成年人,具体体检项目见附件1。 

      四、体检医院 

      2017年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医院在原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上扩大到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且近两年内未被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区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申请参与健康体检医院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认定程序等另行通知。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由市社保局公布。 

      五、体检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体检费标准 

      1.成年居民的健康体检费用,按每人100元标准结算。 

      2.高校(技校)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按每人50元标准结算。 

      3.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健康体检费用,按每人42元标准结算。 

      4.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标准按甬教体〔2011〕90号文件执行。 

      (二)支付方式 

      1.成年居民、儿童和未成年人健康体检经费,由各区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检人数,在体检结束一个月内,填写《2017年市区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社保局,由社保局汇总后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2.高校(技校)、中小学生的参检名单,在体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填写《高校(技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汇总表》(见附件3),经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盖章后,高校(技校)报送市社保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报送隶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区经办机构汇总体检经费,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六、实施办法 

      为方便受检人员健康体检,成年居民、儿童和未成年人可通过电话、现场、定点体检医院工作站点等方式进行预约登记,成功后可在规定的预约登记时间内到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一)成年居民、儿童和未成年人持受检人社会保障卡由本人到规定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体检。 

      (二)高校(技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原则上各学校就近选择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异地居住的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由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体检费用由受检人将体检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隶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体检费用标准内予以报销。 

      (四)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受检人员满意度调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组织领导。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健康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健康体检数据采集工作,落实医技力量和体检器械,积极、主动协调有条件的定点体检医院实行上门服务,协调解决体检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体检资金安排,确保体检工作顺利推进;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督导,平稳有序组织在校参保学生参加健康体检;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重视体检工作,为体检对象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二)明确体检分档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按成年居民(含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分别按高校(技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儿童与未成年人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县(市)业务督导。市区和各县(市)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地区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分别设计对应的健康体检项目与标准。市区参保城乡居民的体检项目、体检费标准和体检安排统一实施。  

      (四)落实健康体检资金。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费用统一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市级财政对有关区县(市)体检费用的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体检定点医院要按照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和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开发智慧健康保障体系医疗服务数据接口,将参检人员的健康信息登记和健康体检报告传输至宁波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参检人员健康信息共享。 

      (六)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区级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累计完成的体检人数,以电子文档形式(见附件4)上报市社保局社会化服务处和市卫计委基妇处。 

        

      附件:1.体检项目 

      2.2017年市区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汇总表 

      3.高校(技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汇总表 

      4.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月报表 

     
    附件1.体检项目.docx
    附件2.2017年市区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汇总表.docx
    附件3.高校(技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汇总表.docx
    附件4.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月报表.docx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