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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和《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上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申报对象1”)。
(二)2016年1月1日起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申报对象2”)。
以上二类申报对象中,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
(一)申报对象1: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一次性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一次性6000元。
(二)申报对象2:补贴标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高校毕业生本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甬派”手机客户端生活频道就业创业模块,预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预申报通过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办理。现场受理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办理。
五、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申报表》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个人申报表》(可下载,通过“甬派”预申报的可到办理现场填写);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相关表格下载:宁波就业创业网。
(三)申报过程中未尽事宜请咨询各统筹区经办机构。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017年4月12日
经办机构地点和咨询电话
经办机构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 顺德路136弄58号晶崴大厦4楼14-19号窗 | 87451877 87451879 |
鄞州区(原江东)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1号楼3楼53号窗 | 87811342 |
江北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江北区槐树路88号 | 87667718 |
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 镇海区骆骆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 | 86292807 |
北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 长白山路509号3楼 | 86780582 |
鄞州区就业管理中心 | 钱湖南路578号36-38号窗 | 28830077 |
保税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 兴业大道2号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39号窗 | 86820109 |
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广贤路997号行政服务大厅就业创业窗口 | 89288659 |
大榭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行政商务区滨海南路111号 | 86768212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玉泉南路302号 | 82832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