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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问答
  •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7-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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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失业保险费率如何调整?

      答: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1.5%调整为1%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201751日至20181231日。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缴费基数按《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有关规定确定。 

      五、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时规定的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是否有变化? 

      答:费率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