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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堵塞多领冒领漏洞,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资格认证工作现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7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信息核对,下同)质量服务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享受企业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包括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发放生活费待遇人员,下同)。
(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含享受原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同)。
(四)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五)享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供养直系亲属、精减职工(含部分精减职工,下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六)享受宁波社区综合补贴的省部属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
(七)享受由各区、县(市)确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人员。
二、活动安排
资格认证质量年活动分宣传发动、认证实施、待遇暂停、总结提升四个阶段,从2017年3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4月)
各区、县(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资格认证、养老金发放、保障维权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通过街道、社区、居民楼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张贴宣传通告,让待遇享受人员知晓资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及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月底市社保局联合宁波电视台制作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宣传片。4月底前,各区县(市)要梳理异地居住人员名单,上传至人社部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并书面函告异地居住人员。
(二)认证实施阶段(4月-8月)
在本地居住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统一在4月至6月资格认证;在异地居住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统一在5月至8月资格认证;在本地或异地居住的供养直系亲属、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分别在6月和12月认证一次。为方便年迈多病、行动不便和异地居住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市区将于5月份启用移动APP人脸识别资格认证系统。
(三)待遇暂停阶段(8月-10月)
机关事业退休、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及享受宁波社区综合补贴的省部属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在认证期间内未办理认证手续,其养老(补贴)待遇从2017年8月起暂停发放;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认证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从当年8月和次年2月暂停发放;企业退休(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认证,其养老保险待遇从2017年10月起暂停发放。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2月)
12月底前,各区县(市)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统计汇总数据,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办流程,并将质量服务年活动中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内容报送市社保局,联系人:潘慧卿,联系电话:83865171。
三、认证方法
(一)在本地居住的各类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需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到就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二)在国内异地居住的各类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持《异地居住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见附件1)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协助认证,或将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异地居住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见附件2)邮寄至待遇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在国外居住的各类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凭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向待遇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四)在本地或异地居住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均由其所退休的单位负责资格认证,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6月底前报送待遇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质量做好资格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金的运行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相关科(室)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与业务培训,严把认证质量关,按照“谁认证、谁负责,人性化、便民化”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进行追责,确保2017年度认证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完善信息机制,进一步夯实认证工作基础。准确完整的信息是确保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各区、县(市)进行2017年度认证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认证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完善工作,确保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不漏项、不缺项,市社保局将对只认证不及时更新认证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建立与同级的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推送的死亡、判刑、失踪人员信息,对丧失领取社保待遇资格人员及时暂停发放,杜绝养老保险基金流失。
(三)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无障碍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坚决杜绝证件认证、人情认证和电话认证,同时要突出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主动帮助认证。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群体和数量不断扩大,加上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认证队伍非常庞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树立“全国社保是一家”的观念,无论其享受何种社保待遇、享受何地社保待遇,工作人员均应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认证和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扯皮,遇到问题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记录下来,留下联系方式,逐级向上级部门汇报解决,待处理后予以告知。特别是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待遇享受人员,应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引发投诉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经办流程,及时做好待遇恢复补发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认证而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恢复(补发)手续,或将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宁波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恢复)人员证明》(见附件5)邮寄到待遇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补发)手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待遇暂停的,由其所在单位到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手续。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程序不到位的予以恢复发放。各种表格请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nbhrss.gov.cn)→下载中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下载。
附件:1. 异地居住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
2. 异地居住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
3.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4.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
5. 宁波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恢复)人员证明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
附件1
同志:
请您接到此表后,在 年 月 日前,带好《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前往您目前居住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认证结果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传回参保地。如不能按期前往认证的,将会影响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请予积极配合。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落款并加盖公章)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网上认证)
认证表编号: 校验码:
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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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
| 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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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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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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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 ||||||||
是否健在 | 是□ 否□ | |||||||
居住地社保 经办机构鉴证 |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如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请本人填写: |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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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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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协助认证机构必须是居住地的区县(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服务中心(所)。 2.本表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2
同志:
请您接到此表后,在 年 月 日前,带好《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前往您目前居住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并将鉴证后的《认证表》寄回我地,作为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回信详细信息如下所示。如不能按期前往认证的,将会影响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请予积极配合。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落款并加盖公章)
回信地址: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认证表编号:
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
| 个人编号 |
| |||||
现居住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以下内容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 ||||||||
是否健在 | 是□ 否□ | |||||||
居住地协助 认证机构 |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如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请本人填写: | ||||||||
现居住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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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2.协助认证机构必须是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3.本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中打“√”
附件3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存根)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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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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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件情况 | 护照号码: 居 留 证: □ 有 □ 无 其他证件: | |||||
领取养老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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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 |||||
代理人情况(限委托办理时填写) | 姓名: | 证件及号码: | ||||
填表日期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
| |||
经办人签名 (使领馆人员填写) |
| 审核人签署(使领馆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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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加盖骑缝章)
......................................................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国籍 |
| ||
出生日期 |
| 护照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办证情况 | □本人申办 □委托办理 | ||||
领取养老金部门 |
|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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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单位编号 |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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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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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认 证 情 况 | 我单位共有退休(职)人员共 名,经审查通过认证人员 名,未认证人员 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共 名,经审查通过认证人员 名,未认证人员 名。 | |||||||
未 认 证 人 员 名 册
|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类别 | 未认证原因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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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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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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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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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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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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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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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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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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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暂停以上 等 名未认证人员待遇。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类别填写“退休”、“退职”、“遗属”。
附件5
宁波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恢复)人员证明
以下内容由待遇领取人员填写 | ||||||||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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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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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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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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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街道(乡镇) |
| 现居住地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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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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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联系人 情 况 | 姓名 | 关系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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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居住社会保险机构或所在院校填写 | ||||||||
核实情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核实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证明作为领取或恢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凭证。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2. 本证明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至待遇领取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超过时限的,社会保险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收到核实后予以补发。
邮寄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721室
邮 编:315010 联系电话:0574-8386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