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一季度全市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一、参保扩面情况
至2017年3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16.26万家,参保人数296.50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2.3万人,增长4.33%。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1406个,参保人数15.95万人。
二、工伤认定情况
(一)具体情况:至2017年3月底,全市共认定为工伤5964
(二)事故分类情况:在认定的工伤案件中,按事故发生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因直接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的5343件,占认定总数的89.59%,比去年同期减少84件,减少1.55%;因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认定为工伤的27件,与去年同期持平;因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的9件,与去年同期减少47%;因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7件,比去年同期减少36.37%;因工外出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115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1件,减少8.73%;因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449件,占认定总数的7.53%,比去年同期减少21件,减少4.4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视同工伤的14件,比去年同期减少8件,减少36.37%。
各类工伤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比去年同期减少6人,减少12.5%。因直接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死亡人数的36%、31%和29%。详情见下表:
项目 | 2017年(1-3月)认定(视同)工伤总人数 | 当期不认定工伤人数 | 当期不受理申请人数 | ||||||||||
合计 | 认定工伤人数 | 视同工伤人数 | |||||||||||
小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小计 | 一 | 二 | ||||
2017年一季度认定总数 | 5964 | 5950 | 5343 | 27 | 9 | 7 | 115 | 449 | 14 | 14 | 0 | 19 | 5 |
2016年一季度认定总数 | 6099 | 6077 | 5427 | 26 | 17 | 11 | 126 | 470 | 22 | 22 | 0 | 23 | 6 |
2017年一季度死亡人数 | 42 | 29 | 15 | 0 | 0 | 0 | 2 | 12 | 13 | 13 | 0 | ||
2016年一季度死亡人数 | 48 | 26 | 12 | 0 | 0 | 0 | 3 | 11 | 22 | 22 | 0 |
(三)行政涉法案件情况:一季度全市工伤认定行政涉法案件共34件(涉及未参保职工案件27件),比去年同期减少6件,减少15%。其中行政复议案件10件,行政诉讼案件24件,维持(胜诉)22件,12件尚未结案,结案率为65%,无败诉案件发生。
1.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至3月底,全市行政复议案件10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件,增长25%,其中涉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案件8件,占复议案件的80%。按复议的情形分类: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引发行政复议的5件,占50%;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4件,占40%;不予认定为工伤的1件,占10%;除4件尚未结案外,其余6件全部维持。
2017年(一季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复议件数 | 参保情况 | 按情形分类 | 结论 | ||||
合计 | 参保 | 未保 | 十四条(一) | 十四条(六) | 不认定 | 维持 | 未结 |
10 | 2 | 8 | 5 | 4 | 1 | 6 | 4 |
2.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至3月底,全市行政诉讼案件24件,比去年同期减少25%,其中涉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案件19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79.17%。按诉讼的情形分类: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为18件,占75%;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4件,占16.67%;不认定工伤的1件,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1件,各占4.17%。除8件尚未结案外,其余16件全部胜诉。
2017年(一季度)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诉讼件数 | 参保情况 | 按情形分类 | 结论 | |||||
合计 | 参保 | 未保 | 十四条(一) | 十四条(六) | 不认定 | 鉴定 | 维持 | 未结 |
24 | 5 | 19 | 18 | 4 | 1 | 1 | 16 | 8 |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一季度,全市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839人。因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597人,达到伤残等级的3293人,其中1-4级9人,5-6级37人,7-10级3247人;未达到伤残等级214人;存在生活护理障碍需要护理9人;配置辅助器具18人;延长停工留薪期76人;旧伤复发3人;工伤康复治疗5人。按照医学门科进行分类:骨科鉴定3357人,占因工鉴定人数的93.33%;烧伤、整形科鉴定45人,神经内外科、精神科鉴定37人,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鉴定79人,普外、胸外科、泌尿生殖科17人,职业病鉴定11人,参加两科以上或其他方面鉴定51人。非因工或因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42人。达到安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216人,符合病退条件,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其他为26人,不符合病退条件。
四、待遇享受情况
一季度,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9638人,其中享受伤残待遇8118人,工亡待遇52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468人。
五、基金收支情况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20830.3万元,收缴率99.7 %,基金总支出 21184.5万元,赔付率101.7 %,本期结余-354.1 万元,月末累计结余95061万元,支付能力为13.5个月。
六、 问题分析及对策
(一)工伤认定案件总数同比减少6.64%。主要是由于目前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调整机制,从经济杠杆上有力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的落实,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全市安监、人社、卫计委、总工会等部门加大了工伤预防联动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案件同比减少近五成。二是职业病案件同比减少三成多。因职业病存在潜伏期长、个体差异较大等特点,案件上下浮动不定,也与用人单位逐年重视职业病防护有关。三是因工外出案件减少近一成。四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案件同比减少4.47%。这与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道路违法车辆整治力度密不可分。五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案件同比减少三成多。六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同比减少近二成。此类案件主要原因是突发疾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职工不服。七是各类死亡案件同比减少一成多。因直接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为主要因素。
(二)工伤认定行政涉法案件重点仍是未参保单位职工。一季度,全市工伤认定行政涉法案件共34件,其中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案件为27件,占80%。为此,参保扩面工作仍是化解劳资双方矛盾、有效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的最有效途径。截至3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296.5万人,同比增长4.33%,但距离职业人群全覆盖还存在一定距离。下步工作重点:一是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抓住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自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86号)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关于深化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7〕26号)两个文件发布的有利契机,多部门协力配合,共同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争取年内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工作全覆盖。二是建立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做好与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对工作,掌握企业参保情况。三是通过社保稽核、劳动监察等综合执法手段,重点对未参保企业(或未全员参保企业)开展社保参保专项行动,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仍是行政涉法案件争议的高发领域。从工伤认定案件总数看,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虽有所下降,但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涉法案件仍占据高位,容易造成败诉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多部门联合联动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和有奖举报等相关措施,减少交通伤亡事故发生,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进一步减少工伤行政案件。
(四)突发疾病(死亡或未亡,如中风等)案件不但逐年上升,而且工伤认定的难度在加大。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电子产品的普及,生活方式的转变,人的生命变得非常脆弱。一季度因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案件为14件,而突发疾病,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也显著增多,由此引发的行政案件也不断上升,特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中风未死亡等情形比较复杂,工伤认定难度大,同时人社部门与有关法院在政策认识与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容易造成败诉案件。建议:一是用人单位要关心爱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体育活动和锻炼,定期体检身体,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做到劳逸结合。二是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法制办、两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好工伤认定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做好依法行政。三是市工伤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区、县(市)工伤认定案件的业务指导,统一操作规范,做到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集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进一步防止和减少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