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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做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384号)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82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集中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2015年10月30日间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的宁波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且已申报享受过2016年度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 8月4日(节假日除外),申报地点为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
三、补贴期间
补贴期间为2016年7月—2017年6月。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补贴标准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经认定为网络创业(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的,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五、申报条件
1.创业实体类型应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经认定的网络创业。
2.经营范围为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以外的行业。
3.创业者应通过创业实体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其中,无雇工个体户和未进行工商注册的网络创业者需以社会保险代理方式缴纳(未进行工商注册的网络创业者需缴满一年)。
4.个体工商户享受期内月均纳税额需达到500元(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除外)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含复印件),网络创业需提供已认定过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4.受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333 |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 83867108 |
鄞州区就业管理中心 | 28830077 |
(原江东就业管理服务处) | (87811397) |
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 87451875 |
江北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 88001791 |
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 86292807 |
北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 86784040 |
大榭开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86762306 |
高新区人社中心 | 89288659 |
保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 89286533 |
东钱湖人社中心 | 88366925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