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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技处
  • 发布时间:2017-08-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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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

    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同意调整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复函》(甬人社函〔2017〕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自2017年起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实际在宁波市工作一年以上。

    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基本条件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事业单位非在编的工程技术人员,参照上述条件申报。从2017年度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企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基本条件参照修改后的《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执行,详见附件2。在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照上述条件申报。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但是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

    (三)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学时计算方法参照《2017年度工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3)执行。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材料初审。申报对象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公示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市)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现场确认。申报对象将经初审的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后,连同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一并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受理时间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原则上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三)现场答辩。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并按规定装订成册。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对申报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装订整理要求详见附件4

    (二)公示要求。《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违规处理。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四)资料获取方式。有关附件及填写样式,请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专题专栏”中职称评审专栏查询下载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发荣、龚珍喜,联系电话:87834367、89181238,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王隘路28号。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条件

           2.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条件

           3.2017年度工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

    理暂行办法

           4.工程师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