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浙江省环保厅关于
做好2017年度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7〕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推荐条件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环境监测与分析和环境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学历、资历、破格条件等评审条件按照浙环函〔2017〕198号及浙人社发〔2014〕75号文件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申报。
二、2017年度环保职称评审改革新规
(一)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
按照浙人社发〔2017〕38号文件要求,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若核定岗位设置数已聘任满员的,该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具体程序按单位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五步实施。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岗位聘任证明材料中,需提交聘任证书或文件、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变动)表》。
(二)职称外语与计算机不作必备条件
2017年度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环保职称评审必备条件,但作环保职称评审参考要素。没有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建议提供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相关证明。
(三)继续教育实行过渡政策
参加继续教育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共不少于18学时。由于该管理办法为新近实施,今年我市职称评审执行过渡期临时政策:任现职期内至2016年度,累计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90学时;2017年,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暂不要求)。
2018年起,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相关规定。
三、面试要求
破格、转评或兼评、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等申报人员,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视为面试不通过。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所须内容和标准装订要求按《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浙环函〔2017〕198号附件3)整理报送。报送材料清单在省环保厅配发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二)各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总结,均需由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为每人150元/人,评审费280元/人。宁波地区评审人员费用由市中评委代收,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取。
六、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105号A407室,邮编315012),联系人:胡文翔、魏燕萍,联系电话:56161863、56161804。
附件: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
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