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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8-11-16 10:58
  •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151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8〕60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225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仍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8号)执行。

    二、 关于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相应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种未包含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的,其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规定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缴费月份。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月份,可与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月份合并计算。职工在申请办理技能提升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

    (三)申请材料、时间及程序。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材料、时间及程序,按照甬人社发〔2017〕48号和甬人社发〔2017〕49号文件规定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个人补贴有关规定办理。

    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30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