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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70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已覆盖到全省机关、企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实现了职业人群全覆盖。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由于现行政策的限制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这两类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但用人单位经济赔偿责任风险大,而且本人就医的医疗费保障也难以落实,社会矛盾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今年新出台实施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可以试行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7月18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3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这两类人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前期市人力社保局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使用的下列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职业技工院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以下简称实习生)。
2.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参保时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使用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增人员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三)参保登记办理
1.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职业技工院校和实习生个人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和实习生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超龄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超龄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自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规定
1.实习生或者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相关院校签订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属于参保范围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在使用期间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的,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3.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实习期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后仍在治疗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4.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适用期限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 计宁平
联系方式:0574-83865068。
原文: |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