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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66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2018-28:《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去年以来,国家人力社保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先后发文提出对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出台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
内容解读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持证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以下两类群体持证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的40%给予补助: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
四、补充说明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100元。
联系人:徐敏蓉,联系电话:89185692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