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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条件单位不可随意定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16:19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1月1日进入某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另加提成,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至年底另有10000元的年终奖,但发放的时间没有约定。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王某向公司人事询问关于年终奖的问题,人事答复年终奖未到发放时间且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为由拒绝支付。王某随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10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离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年终奖。

【案例评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工作至年底即可享受10000元的年终奖,但没有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及中途离职人员是否享受,那么从王某的角度来说,其只要满足工作至年底即可享受年终奖。外贸公司以年终奖未到发放时间且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为由拒绝支付的说法未经双方书面约定,其抗辩理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风险提示】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年终奖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工作至年底10000元),但双方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条件作出明确的约定,也未就中途离职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年终奖作出规定。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等待遇时,应当就发放数额、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和免责情形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均可被认可。

【江三角分析】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上述的规定与解释现行有效,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劳动合同已明确了约定年底另有10000元的年终奖,且合同未约定员工离职不能获得上一年的年终奖,因此员工在工作一整年后应当获得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