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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18-02-1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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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受理你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8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甬人社复决〔2017〕13号),决定维持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慈人社工认F2016018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甬人社复决〔2017〕1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