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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4-20 08:23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7-00188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为1165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5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745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06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次调整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