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94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1. 《通知》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通知》中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扩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2.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哪些项目?
答: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
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能源工程、机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
3.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
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
外地进甬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有承建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均应为其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4. 《通知》中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通知》中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当以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中已经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此类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为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和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应
当携带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6. 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和缴费费率标准是
怎样规定的?
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建设
工程项目(或者标段)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
缴费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按1.2‰计算;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按1.1‰计算;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5亿元(包括本数)按0.9‰计算;总造价超过5亿元按0.6‰计算。
7.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本人工资”
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本人工资”
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