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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养老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7-20 10:34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80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其他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怎么调整?

答:市辖各区,每人每月增加55元,调整后新标准为每人每月1060元,其中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为每人每月1120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80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调整?

答:全市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上述两项标准均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养老处徐敏蓉   联系电话:89185692


原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