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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宁波市2018年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8-08-0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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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职称初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市工作(不含部省属在甬单位),并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职称(国家、省有规定不开展初定的专业系列除外);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用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为准。

    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2018年7月1日起,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卫生技术、省药学、医疗器械和全国计算机软考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不再进行职称初定(含初、中级)。

    中级职称初定工作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初级职称初定工作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条件要求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三、所需材料 

    (一)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所需材料:

    1.《研究生(硕士)首次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原件2份(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填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成果、业绩情况,表格正反双面打印,勿增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国内学历须提供学信网学历认证)复印件1份; 

    4.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协议书复印件,并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5.《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1份;

    6.企业人员提供档案存放情况证明原件1份; 

    7.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8.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法律、新闻等)应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其中,第5、6两项材料可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进行后台查询并出具,但在宁波市外就业的历年社保证明需由就业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后由本人提供。

    (二)初定初级职称所需材料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要求为准。

    四、初定中级职称办理流程

    2018年4月1日起,初定中级职称将通过市职称初定网上办理系统试行办理(办理网址: http://zccd.nbrc.com.cn)。届时,所有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需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申报和审核;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网上办理系统进行材料初审并提交市人力社保局终审;待市人力社保局终审通过后,申报人员从网上办理系统下载打印带水印的《研究生(硕士)首次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一式二份并交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至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初定人员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主下载打印电子证书。2018年7月1日起,初定初级、中级职称全部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五、办理时间 

    初定中级职称每季度办理一次,每季度末月15日后停止受理。初定初级职称办理时间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要求为准。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初定有关要求

    对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荐工作,且应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公布岗位信息(适用于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单位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人选。        

    4.相关部门确定。中级职称初定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初级职称初定,市级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相应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审批,县级单位由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

        5.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