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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就业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11 09:48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094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3月15日,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09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09号)文件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预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集中数据后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是否属于自主创业,并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结果落实税收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税收政策无需认定。

二是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企业,如实完整填报就业登记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税务部门申报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采集人员身份信息分别发人社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实。

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纳税年度内招用人员是否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招用人员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符杰

联系方式:0574-89298034。

通知链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原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