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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096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现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2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我市相关人员和对象需加以贯彻落实。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2号)
三、内容解读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怎么调整?
答:市辖各区,每人每月增加65元,调整后新标准为每人每月1125元,其中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为每人每月1185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45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调整?
答:全市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怎么调整?
答: 根据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上述三项标准均从2019年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徐敏蓉
联系方式:0574-89185692。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