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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124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现就《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雇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范围内确定。因此,必须每年确定我市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内容解读
向社会公布我市市区统筹范围内的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以70780元为依据。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徐敏蓉
联系方式:0574-89185692。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