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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
  • 来源:社保中心
  • 发布时间:2019-05-0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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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月缴费基数,由雇主按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根据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由本人自主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缴费基数或统一下调为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1.原缴费基数高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2019年度仍愿意按原缴费基数缴纳的;

    2.原缴费基数为2018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并愿意按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图片链接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个体工商户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款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2019年度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二)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