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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工资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9-25 16:28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9-00102
发布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其他

现就《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制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的额度,负责发放部门和经费列支渠道,以及执行时间。

(一)调整额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历年来补助标准的实际,仍执行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保持与省一致的增资水平,参照浙人社发〔2019〕4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每人每月调整额度,调整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2930元调整为3150元(每月增加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2630元调整为2830元(每月增加20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1510元调整为1590元(每月增加8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健费按省定标准由360元调整为390元。

(二)负责发放部门和经费列支渠道。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巍

联系方式:0574-89298055


原文: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图解: 图解政策《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