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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工资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1-24 17:07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117
发布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其他

现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7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制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的额度,负责发放部门和经费列支渠道,以及执行时间。

(一)调整额度。参考浙人社发〔2020〕3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每人每月调整额度,结合我市历年调整办法,按与省一致增资水平,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3150元调整为3335元(每月增加1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2830元调整为2995元(每月增加165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人员由1590元调整为1665元(每月增加75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健费标准每人每月由390元调整为415元(每月增加25元)。

(二)负责发放部门和经费列支渠道。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巍

联系方式:0574-89298055

原文: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图解: 图解《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