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113 |
发布机构: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现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8号)精神,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制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8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额度,经费列支渠道和执行时间。
(一)调整额度。参考浙人社发〔2020〕38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额度,结合我市历年调整办法,按与省一致增资水平,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费标准。即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生前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5元,由2575元调整为27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生前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由2200元调整为23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由2000元调整为2115元;其他遗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由1295元调整为1355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
此外,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省增资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5元。
(二)经费列支渠道。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三)执行时间。本次调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巍
联系方式:0574-89298055
原文: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
图解: | 图解《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