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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王于2017年8月进入K软件设计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3000元。2020年5月,受疫情影响,小王所负责的项目被终止。2020年6月12日,K软件设计公司向小王当面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王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小王虽一直没有去公司上班,但通过电话、微信与K软件公司负责人及人事商量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事宜。2020年6月23日,小王又收到了K软件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小王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小王拿出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进行比较,发现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盖了K软件设计公司人事部专用章,而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盖了K软件设计公司的公章,后小王拿出自己的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上加盖的也是K软件设计公司人事部专用章。2020年7月6日,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K软件设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庭审中,K软件设计公司主张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加盖人事部专用章,未经K软件设计公司同意,故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解除理由应以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
【处理结果】
该案在仲裁员的积极调解下,K软件设计公司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7万余元,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本案第一份加盖K软件设计公司人事部专用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
【案例评析】
针对此案,仲裁委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K软件设计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并未认可其人事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视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人事部门在用人单位行使着一家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力,选人、育人、用人、留人和汰人是现代企业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小王作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人事部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代表着的是K软件设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在本案中人事部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经K软件设计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其实为表见代理,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有效。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并积极向小王和K软件设计公司阐明法理,要求K软件设计公司承担起相应的企业责任,同时让小王考虑到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确实困难,适当作出让步。最终该案在仲裁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调解成功。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较易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对于该类案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解除行为规范合法,故用人单位应当更加谨慎使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关系建立与解除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行使该两项权力时应当慎之又慎。建议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