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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是否还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09:17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小李是我市H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于2010年7月1日入职,至今已和H销售公司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即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2020年6月1日,H销售公司的人事干部给了小李一份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意向书主要内容是H销售公司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变的基础上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小李同意续签,可以选择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一共有5个选项:A.1年,B.3年,C.5年,D.无固定期限,E.其他期限(由小李自行填写)。同时,H销售公司人事干部还特别叮嘱小李,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月5日,小李向H销售公司递交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选择续订固定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6月10日,人事干部找到小李,给了他一份新的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H销售公司已盖章)让他签订,但此时小李突然表示其不愿意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他要求H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H销售公司未予同意。6月23日,H销售公司向小李寄送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要求小李最迟于2020年6月30日前到H销售公司人事部签订新的1年期限劳动合同,小李收到后未予理睬。2020年7月1日,H销售公司向小李寄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7月2日,小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H销售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

      【处理结果】

       该案在仲裁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最终以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而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反悔,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针对此案,仲裁委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获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本案申请人小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双方并未正式续签劳动合同,故在续签正式劳动合同前,小李可以行使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H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小李行使此项权利,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应认定H销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小李作为劳动者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其向H销售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时选择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明确,其已自愿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H销售公司已经将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交由小李进行签署,且H销售公司已经加盖了公章,说明双方已经就小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达成了合意。后续小李就合同续约期限问题反悔,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小李存在较大过错,H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尽到了应尽的劳动用工管理义务并充分尊重小李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故不应认定H销售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行为系违法终止。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从民法契约理论上来说,H销售公司给小李的意向书是要约邀请,小李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H销售公司发出了续签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约,而H销售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向小李送达了已加盖单位公章的新的续订劳动合同,表明H销售公司已对小李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已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上达成一致,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虽然小李确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但其在放弃该权利后反悔并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滥用。从民法契约精神上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减少社会交易成本。

      【风险提示】

       那么是否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经作出相关意思表示即不能反悔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若小李在6月5日上午采用EMS快递的方式向H销售公司邮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于6月6日送达),而后小李在中午又通过顺丰快递当日达向H销售公司邮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作废的通知(于6月5日当日送达),那么就可以视为小李撤回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中的意思表示。仲裁委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珍惜且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切勿漠视和滥用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