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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代理者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产生效力?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09:30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5月入职A公司,担任操作工。2020年4月7日,申请人王某在工作中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同事小夏发生争吵,后车间主任叶某在协调过程中认定王某存在过错,要求王某向同事小夏道歉,王某一气之下又与车间主任叶某发生口角,争执到最后,叶某对王某说:“我的车间不需要你这样的职工,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2020年4月10日,王某认为单位违法解除,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2020年3月、4月工资。庭审中,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车间主任叶某仅负责车间的生产和管理,其并不具备招录和解除职工的权力,而且A公司没有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A公司不认可车间主任叶某解除了申请人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A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2020年3月、4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1000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无权代理者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是否产生效力?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A公司车间主任的岗位职责是负责车间具体生产工作,不负责人事管理,车间主任叶某口头说的“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虽然系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或追认,仅仅是车间主任叶某自作主张。车间主任虽然是用人单位的车间管理人员,但其不具有解除员工的权力,除非有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或者有用人单位的临时授权。纵观本案,A公司车间主任叶某的行为未被A公司授权,事后也未被A公司追认,故不能代表A公司,属于无权代理,对A公司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建立一样,均需要相应的书证予以佐证,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需要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需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现代企业中,员工的管理层次架构较为复杂,班长、组长、车间主任、总经理等职务多如牛毛。对劳动者而言,若无法确定上级领导是否拥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力,那么在上级领导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用人单位是否真的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应当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流程及有权解除人员,避免无权的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