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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染或隔离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经营困难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协商不一致,属于上述停产停工情形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不属于停产停工情况,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