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0〕7号
浙江一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顾彬彬与被申请人浙江一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0年3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19)880号案件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一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顾彬彬支付2019年11月工资5421.5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确认被申请人浙江一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顾彬彬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顾彬彬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