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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17 11:26     阅读次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企业和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发展总体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指导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主动作为,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要根据人社部发〔20208 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等的规定,做好延长假期、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指引。

三、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2020 年暂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当地政府出台的就业、社保、技能培训等惠企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经济负担。允许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允许企业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四、引导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双维护原则,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共渡难关。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妥善处理相关劳动关系问题。要切实保障职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和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引导企业通过协商解决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困难企业的工资待遇支付等问题。要引导职工加强与企业沟通,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五、加强劳动关系矛盾处置和风险监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运行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重点排摸本地区企业受影响情况和企业应对措施。要制定应急方案,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对发现的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