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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做好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款工作的通告
  • 来源:市社保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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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我市正抓紧制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并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为妥善做好3月份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为2月份)缴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同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作相应调整,3月10日前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浙里办”APP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暂缓社保关系大市外转移、社保账户变更、合并或清算等业务的办理。

    二、单位缴费人3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调整为3月10日至3月25日(3月份以前的欠费可以正常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特此通告,请相互转告,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