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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
  • 来源:市社保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4-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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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3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19070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3815元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图片链接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二)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宁波市区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表一、适用于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3815—19070

    14%

    8%

    534.1-2669.8

    305.2-1525.6

    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3815—19070

    (9.2+0.5)%

    2%

    370.1-1849.8

    76.3-381.4

    失业保险

    3815—19070

    0.5%

    0.5%

    19.1-95.4

    19.1-95.4

    工伤保险

    3815—19070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表二、适用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3815—19070

    10%

    8%

    381.5-1907

    305.2-1525.6

    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3815—19070

    (9.2+0.5)%

    2%

    370.1-1849.8

    76.3-381.4

    失业保险

    3815—19070

    0.5%

    0.5%

    19.1-95.4

    19.1-95.4

    工伤保险

    3815—19070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表三、适用于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3815—19070

    18%

    686.7-3432.6

    基本医疗保险

    3815

    (10.5+0.5)%

    419.7

    住院医疗保险

    3815

    (4.5+1)%

    209.9

    注: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表四、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企业类别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基准费率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一类



    0.2%

    0.24%

    0.30%

    二类

    0.2%

    0.32%

    0.4%

    0.48%

    0.60%

    三类

    0.35%

    0.56%

    0.7%

    0.84%

    1.05%

    四类

    0.45%

    0.72%

    0.9%

    1.08%

    1.35%

    五类

    0.55%

    0.88%

    1.1%

    1.32%

    1.65%

    六类

    0.65%

    1.04%

    1.3%

    1.56%

    1.95%

    七类

    0.80%

    1.28%

    1.6%

    1.92%

    2.40%

    八类

    0.95%

    1.52%

    1.9%

    2.28%

    2.85%

    浮动条件

    收支比例(X)

    X<50%

    50%≤X<80%

    80%≤X<120%

    120%≤X<150%

    X≥150%

    工伤发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参保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