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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0〕49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7-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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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0〕49号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朱志峰与你单位追索工资、补缴社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我委已于2020年7月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307—1号、浙甬劳人仲案(2020)307—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甬劳人仲案(2020)3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朱志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074元;并依照缴费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为申请人朱志峰补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和申请人朱志峰办理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应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之间的结算手续,向申请人朱志峰支付结算差额117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之日立即生效。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你单位不履行本裁决义务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浙甬劳人仲案(2020)30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朱志峰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四个月的工资共计97940.80元。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裁决书生效后,你单位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义务。你单位不履行生效裁决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