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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告
来源:市社保中心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29 09:49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205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告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我市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具体通告如下: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申请方式不变。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主动申请缓缴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允许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三、甬人社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征政策,与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免政策,减征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四、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具体缴费基数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险种

调整对象是当前个人缴费基数为3815元的企业(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调整险种为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二)调整办法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浏览器中直接输入网址(http://shbxwsb.nbhrss.gov.cn:8080/sionline)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选择“宁波市站点”,定位“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事项,点击后登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三)调整时间和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20年8月1日至8月21日之间,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整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四)温馨提醒

1.关于缴费基数下调

(1)个人缴费基数下调,缴费金额会相应减少,但缴费指数据实计算,退休时将影响养老金待遇。

(2)2020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3815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调整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仍维持当前缴费基数。

(3)调整前多缴的社会保险费款项,将在后续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分险种进行抵扣。

2.关于个体劳动者缓缴

暂缓缴纳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需注意补缴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后补缴的,补缴时缴费基数下限可能高于2020年度缴费基数下限,补缴金额可能高于原缓缴金额。缓缴或补缴的以扣缴社保费时银行卡中有无足够余额确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