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就业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14 13:54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076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7月17日我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市新一轮稳就业政策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0〕41号,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即: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原来政策有但无操作细则)、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4项为新增政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6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和解决了五方面问题:

(一)绝大多数政策项目实现经办要求全市统一。《实施细则》全面对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24项我局牵头任务和现行的27项就业创业政策,清理整合《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相关内容,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所需材料、经办方式等方面要求,使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经办细则更加优化和集成,既实现了12项政策经办要求的全市统一,也实现了《实施意见》中我局牵头任务24项的全覆盖。

(二)部分政策项目实现“零申报”办理。按照“无感智办、应享尽享”原则,结合就业创业政策经办的工作实际,兼顾目前“甬易办”平台还不具备支撑条件的客观情况,通过协调推动业务板块间、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比对和优化办理流程,积极创造条件让目前能够依托现有系统实现“直接发放”的尽量全部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努力实现政策经办既顺应“甬易办”的发展趋势、又满足8月17日后所有政策项目均能马上办理的现实刚需。按此思路,《实施细则》明确了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等5项补贴政策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即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拟享受对象以及公示和享受对象确认后直接发放。个别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确认的,可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了部分不能通过“零申报”办理的政策事项经办方式。一是畅通网上办理渠道。除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2项政策外,其余11项政策均支持网上办理,享受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等填写有关信息,上传相应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发放补贴。二是精简现场办理所需材料。对个别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享受对象可持相关资料到窗口办理。特别是能够通过信息比对掌握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学历证明、户籍等信息的,原则上不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身份证等材料只须首次办理时提供。三是缩短补贴发放时间。11项政策补贴实现当月申报次月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因发放量过大等原因目前还只能按季发放,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发放。

(四)强调明确了新老政策及延期政策衔接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意见》中对象范围和享受条件有调整完善的各项政策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其中,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贷款贴息等4项政策,已按原政策享受但未期满的,可在2022年7月底前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按其原享受标准给予补贴。《实施意见》8月17日生效前期满人员,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期满人员自动延长享受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另外,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实施细则》于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其中具体条款已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涉及国家新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5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专门提出了加强资金监管要求。《实施细则》明确,各项补贴资金均由市、区县(市)审核发放,拟享受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重失信人员和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和促进就业资金内控管理办法,加大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这样调整后,既提高了资金审核效率,也强化了各地特别是各区的资金使用监管责任。

三、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李峻,89186239。

原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 图解《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