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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0〕51号
苏州工业园区圣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蒋明星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我委已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43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甬劳人仲案(2020)4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蒋明星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圣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5日至6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