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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0-00121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 号),浙江省人社厅在8月5日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 号),要求我省开展以工代训。我们根据人社部、浙江省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起草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思路
《市以工代训通知》在起草中,主要基于如下三点考虑:
(一)在浙人社发〔2020〕36 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享受以工代训的企业条件进行了明确,以便增强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
(二)根据省厅文件中“各地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 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这一条,对我市以工代训补贴发放额度进行了测算,以保证在资金总量不超出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三)明确了我市以工代训补贴申领的具体流程、申报网址以及所需的具体材料,方便企业能够顺利申领补贴。
三、主要内容
市以工代训政策主要明确了三块内容。
一是明确了补贴申领对象。对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就业群体”),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以上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除“四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外的劳动者就业、在我市连续缴纳六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劳动者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是明确了补贴申请标准。政策规定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考虑到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确定了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规定。
三是明确了补贴申请流程。以工代训补贴实行线上申报,由申报系统根据参保信息自动生成人员清单,企业勾选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并生成花名册进行确认。同时,建立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告知承诺制,企业需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四、主要特点
《市以工代训通知》在贯彻落实部省政策基础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以工代训的重点放在了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的劳动者身上,特别是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等群体。二是结合实际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三是明确享受时限。我市在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基础上,根据可使用资金总量,明确企业申领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明确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规定。四是明确资金列支渠道。此次补贴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经测算补贴所需资金4.1亿元,未超过《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甬政办发〔2019〕78号)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五是明确了申领程序,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涛
联系方式:0574-89186157。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