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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市社保卡和鉴定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9-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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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2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退出目录”)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2020年度我市职业资格类鉴定计划作以下调整

    1.原年度计划中10月、11月的鉴定计划不变。对于原计划于12月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双证制”学生需进行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原有职业(工种)鉴定的,调整至11月实施,并于9月30日前完成报名。

    2.原年度计划12月12日进行的鉴定职业(工种)调整为以下范围:

    序号

    职业(工种)

    序号

    职业(工种)

    1

    焊工

    8

    架子工

    2

    电工

    9

    电切削工

    3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10

    手工木工

    4

    防水工

    11

    评茶员

    5

    砌筑工

    12

    有害生物防制员

    6

    混凝土工

    13

    保安员

    7

    钢筋工

    14

    智能楼宇管理员

    3.对于9月30日首批退出目录的职业及“双证制”学生安排一次补考,计划如下,此后将不再安排补考:

    理论科目

    考试日期

    申报等级

    申报时间

    缴费时间

    12月26日

    五、四、三、二

    11月23日-11月30日

    12月3日-12月8日

    对于12月31日第二批退出目录的职业,拟在2021年第一季度组织一次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需要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其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作以下调整

    对于需要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技能竞赛、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须在有关职业退出目录之日前完成报名工作,且将报名名单报人社部门备案,并在退出目录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方可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浙人社办发2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