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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1-21 09:15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1-00107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处牵头起草了《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吸纳了大批的劳动力就业创业,相伴而生的劳动用工问题逐步显现,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问题亦受到广泛关注(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界限不明,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赔偿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业态劳动用工问题。2018年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明确要求省人社厅出台新业态劳动用工相关政策,促进新业态员工聚集并稳定就业。2019年10月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出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提出对新业态实行更加多元的用工形式和更加灵活的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等政策,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该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厅要求,立足我市新业态发展实际要求,今年初,我处牵头启动《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期间,我处多次与就业处、人才处、职建处、专技处、养老处、工伤处、仲裁信访处、社保中心、就业中心、监察支队、培训中心、卡鉴中心等处室单位商讨,先后二次对新业态劳动用工现状进行调研,并听取了区县市人社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6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11月23日,向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征求意见;11月25日,向区县市人社部门征求意见;11月26日,召开部分新业态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建议7条,其中3条已采纳;1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未采纳主要理由:一是对于要求修改《实施办法》中与省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表述一致的条款的建议,未予采纳;二是对于有关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意见,未予采纳。12月2日,听取省厅劳动关系处意见;12月15日,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再次发相关处室单位听取意见。12月17日,经政策法规与调研处法核,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基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新业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未有新的规定出台,故我市的《实施办法》着力从柔性化服务上做文章,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工作如下:

(一)适用范围:主要为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及从业人员。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任务措施、组织实施三大部分,主要内容具体有:

1.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顺应新业态劳动用工发展趋势,按照包容审慎、“双维护”、分类施策、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持续激发新业态经济提供就业创业和创新发展空间的潜力,不断完善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任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劳动用工分类指导服务、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深化特殊工时制度改革、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激发新业态就业创业活力、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效防控新业态劳动用工风险、妥善处理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等内容。

3.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是通过加强多方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抓好政策贯彻落实等方面,紧盯新业态劳动用工的动态发展,加强协同联动,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三)特色亮点工作

《实施办法》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基础上,主要的特色亮点工作有:

一是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和推广途径(第二条第3、4点)。电子劳动合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搭建劳动合同网签平台,为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准确、不被篡改,提升新业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能,降低人力资源管控风险。

二是突出了我市服务新业态就业创业的特色做法(第二条第10、11点)。如结合新业态行业特点,搭建企业用工需求与从业人员就业意向双向互通的联系平台,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主渠道作用,精准发布新业态企业招聘信息,畅通新业态领域用工渠道;以推进灵活用工平台试点改革为牵引,挖掘新业态在增加新增劳动力就业方面的巨大潜力;优化新业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方式,积极推进各项就业创业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三是优化了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第二条第12点)。如实施全覆盖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均可公平均等参与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积极拓宽培训渠道,支持新业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项目制、专项能力等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四是优化了人才服务工作(第二条第13点)。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指定受理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领域高层次专家及时纳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五是强调对新业态企业放管服并重(第二条第5、6、14、17点)。对新业态领域全面推行特殊工时清单式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不用跑”。加强特殊工时清单式改革的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清单内新业态企业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动态调整岗位清单,确保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利益最大化。推进用工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指导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用工,形成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执法监管体制,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是多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第二条第18、19点)。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内部协商协调机制。不断织密以区县(市)联合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机构、村(社区)调解小组及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为依托的“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强化劳动纠纷调裁诉联动化解,确保更多的新业态领域纠纷以柔性方式化解。运用“最多跑一次”的方法理念,建成并推广“掌上仲裁”,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庭审、送达全流程线上办理,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云端维权。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李红

联系方式:0574-89298076。


原文: 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图解: 图解《关于<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