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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1-00012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社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1—0002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将我市工伤保险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的用人单位费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年度调整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确定工伤保险2020年度调整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
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2021年1月以用人单位2020年度(共8个月)相关情况进行工伤保险年度浮动费率调整。
4.为确保社保年度顺利过渡到自然年度,将2021年1月至4月设为过渡期,对浮动后工伤保险费率高于上年的用人单位,过渡期内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从2021年5月1日开始调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宁波市工伤保险年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图解: | 图解《关于调整宁波市工伤保险年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