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来源:劳动关系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17:27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1-00071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21-0012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1〕31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2018年11月1日,我市率先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原保税区开展试点改革,取得较好效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通过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完善和谐劳动关系配套政策服务体系,更好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赢,助力我市优质营商环境打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要意义

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是通过创新实施“一次审批、长期有效”的高效审批流程,有效落实“双维护”,有力激发市场活力,有助于统筹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职工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适用对象

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规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适用本通知。

四、办理程序

(一)民主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进行专项集体协商,向职工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协商应符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其中,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开会协商。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正式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等。

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涉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涉岗职工过半数讨论同意通过,协商结果应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用人单位应对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开展民主协商的相关材料(如: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涉岗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协商结果及其公示或告知的记录等)予以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二)提出申请

经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协商结果和自身实际需求,对照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审批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依据申请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4,《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5)。

(四)公布清单

1.针对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或变更部分事项的用人单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相关决定,对《宁波市XX区(县、市)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详见附件6)进行更新,及时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批复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3.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用人单位,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需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批。

五、动态管理

(一)日常监督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清单内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二)定期检查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六、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请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

(二)岗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工单位负责申报。

(三)自本通知正式施行之日起,已符合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单位和已通过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单位的相关工作,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强化与总工会、企联和工商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关心关爱职工,引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同呼吸共命运。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风险点的梳理、排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要把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为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公布和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不断加大政策宣贯。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梳理摸排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情况,积极做好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正确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思想认识,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该通知自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申请流程

2.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宁波市XX区(县、市)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

7.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申请表

8.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申报表

9.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申请表

10.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岗位变更申报表

11.授权委托书

文件下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解: 图解《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