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19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1-10-26 09:22
  •     
  • 阅读次数: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19号


    烟台航帆宇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勇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和补缴社保的争议,我委已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466—1号、浙甬劳人仲案(2021)466—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46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陈勇与被申请人烟台航帆宇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浙甬劳人仲案(2021)46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烟台航帆宇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补缴申请人陈勇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缴的时段为2021年6月至实际缴纳之时;社会保险个人自负部分,申请人应于实际缴纳时交被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你单位不履行本裁决义务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